服務條款

1.簡介

1.1 網站 (「網站」)由 Godfrey Road New York NY 10013, US, Email: support [at ] estafast.com(「本公司」)營運。


1.2 本公司為其客戶提供使用歐洲收費道路的通行費支付中介服務(「本服務」)。


1.3 本網站一般條款(以下稱「GTC」)規範雙方因或依據透過本網站所訂立之服務合約(以下稱「合約」)而產生之相互權利與義務。


1.4「客戶」係指本網站的每一位訪客,不論其為消費者或商人(以下簡稱「客戶」)。
1.5 「消費者」係指在締結與履行契約時,並非在其貿易或其他業務範圍內行事的人(以下簡稱「消費者」)。


1.6 本公司應代表客戶直接向下列國家網站的營運者支付使用歐洲收費道路的費用



1.7 客戶承認,本服務不涉及銷售電子小帳號或提供使用陸上通訊的權利。本公司並非任何徵收道路使用者費用之公共機關的商業夥伴。


1.8 偏離本 GTC 的規定可在書面合約中約定。合約中的偏離規定應優先於本 GTC 的規定。


1.9 這些 GTC 條款是透過本網站簽訂的合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約和 GTC 以捷克語制定。


1.10 GTC 的措辭可由本公司修改或補充。本條款不影響在前一版本的GTC有效期間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1.10 本公司得修改或補充GTC的措辭。


1.11 當客戶進入任何網站時,即表示客戶已閱讀本GTC,並同意受其約束。

 

2.合同的終止2.1 要訂購服務,客戶應執行下列事項:
(a) 選擇其希望在收費道路上使用的車輛類型;
(e)根據服務類型,選擇並填寫完成訂單所需的其他資料(汽車的 VIN 代碼、駕駛類型)
(f)確認輸入的資料,並按一下「我同意一般條款與條件」按鈕,以確認他/她接受這些 GTC;

2.2 在提交訂單之前,客戶應有機會審查和修改其輸入訂單中的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並更正在輸入訂單資料時發生的任何錯誤。本公司應視訂單中提供的資料為正確。

2.3客戶透過本網站所為之訂單為與本公司簽訂合約之具有約束力之建議。客戶付款後,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確認收到付款,並註明「訂單已接受」。客戶同意並接受此電子郵件並不表示訂單已完成。

2.4 公司核實資料後,若資料正確無誤,應在合理時間內向客戶提供服務。若客戶提供的資料有誤,將以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更正資料的要求,以便完成訂單。對於客戶在未對公司完成訂單所需的刺激作出回應時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公司概不負責。

2.5 本協議在訂單確認書交付至客戶電子地址後即告成立。客戶被明確告知,服務僅在此時生效。

2.5 公司接受的所有訂單均具有約束力。


2.6 客戶同意使用遠端通訊方式訂立合約。客戶因使用遠端通訊方式訂立契約而產生之費用(網路連線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2.6 客戶同意使用遠端通訊方式訂立契約。


2.7 本合約為本公司代表客戶行事之法律基礎。


2.8 客戶同意本公司對於本公司網站內任何錯誤填寫之資料概不負責,並承擔因此而產生之任何額外費用之全部責任。


2.9 客戶同意本公司對於本公司網站內任何錯誤填寫之資料概不負責,並承擔因此而產生之任何額外費用之全部責任。


2.8.1 客戶同意驗證電子郵件中提供的註冊詳細資料是有效的,包括汽車的註冊國家、註冊號碼和到期日。客戶同意對資料進行最終的文字和視覺檢查,並同意公司對於在訂單流程的任何步驟中,因客戶直接輸入或更改錯誤資料,或因客戶建議(在網站上、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通過任何其他數位通訊形式)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2.9 公司負責從公司伺服器以電子方式傳送通訊。

2.10 客戶瞭解電子郵件通訊的所有要求,並將確保其方面做出所有必要安排,以接收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形式。他/她同意,如果由於客戶方面的問題(電子郵件被標記為垃圾郵件、電子郵件因客戶方面的軟體錯誤而未送達)導致電子郵件未送達,在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或額外費用(客戶的網路連線故障、漫遊關閉等)。

2.11.替代通訊方式(SMS、Whatsapp、推送通知等)受與電子郵件通訊相同的條款和條件約束。在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客戶的網際網路連線故障、漫遊關閉等),客戶承擔此形式資訊無法傳遞的責任。

2.12.在公司無法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服務不再有效,無法購買),客戶將立即全額退還已支付的金額

2.13.客戶同意,若其收到任何與訂購服務相關的通知,應將此 2.13. 客戶同意,若其收到與所訂購服務相關的任何通知,應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此類資訊,但不得遲於收到通知後的 2 天。若未能遵守此時限,客戶同意不向本公司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3.服務價格及付款條款3.1 本網站包含服務價格和收費道路費用本身的價格資訊。價格已包含增值稅(如適用)。只要價格顯示在網站上,該價格即一直有效。

3.2客戶可透過下列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服務價格及收費道路使用費:
(a) 電匯至本公司帳戶;
(b) 透過付款入口使用信用卡;
(c) Paypal。
(d)透過Stripe非現金付款。

3.3若為非現金付款,客戶支付價格之義務於相關金額(服務價格與斯洛伐克或奧地利收費道路使用費之總和)存入公司帳戶之時即已履行。

3.4若公司在網站上或訂購過程中顯示的價格有明顯的技術錯誤,公司無義務以該明顯錯誤的價格提供服務。

4.服務交付4.1 在支付服務價格和所選國家/地區服務的收費道路使用費後,服務將通過向客戶的電子地址發送收據的方式交付給客戶。該確認將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發出,並清楚表明客戶已使用服務。客戶同意,任何其他電子郵件並不構成服務的啟動。

4.2 客戶應告知其目的地小冊子的當前有效期範圍。 客戶同意,該服務(除非另有說明)不包括明顯標示為額外收費的特殊路段的收費。需要現場額外支付的高速公路路段指示性清單:Autobahn 9 Pyhrn包括Bosruck和Gleinalm隧道、A 10 Tauern Autobahn包括Tauern和Katschberg隧道、Autobahn 11 Karawanken、Brenner Autobahn 13包括Europabrücke、S 16 Arlberg Schnellstraße包括Arlberg公路隧道

5.消費者撤銷合約的權利

5.1 根據歐洲法律,消費者通常有權在購買服務後14天內撤銷合約。鑒於服務的性質和即時有效性,顧客在下訂單時明確同意,鑒於服務的即時有效性,撤銷期限將縮短,且僅限於訂單處理開始之前(當服務已提供給顧客)。從那一刻起,服務已提供給客戶,不得撤回。公司收到(而非客戶發送)通過電子郵件(或聯繫客戶支持)提出的撤銷請求的準確日期和時間,但不得遲於處理開始前 1 小時,將決定撤銷的可能性。如有爭議,可根據要求將處理的確切日期和時間發送給客戶,或者可在其訂單信息頁面上透明地找到此信息。

5.2 關於第三方不可能償還已啟動的服務,消費者明確同意並接受在公司已提供服務的那一刻不可能撤銷合同。

5.3 取消費 - 消費者同意支付已付金額40%的取消費。此費用用於支付與銀行收費、貨幣兌換、處理訂單相關的時間成本。只有在特殊且經證實的情況下(重病、因不可抗力無法旅行),該費用才可完全免除,且是否免除由本公司自行決定。除非另有規定,取消費用將於 14-31 天內以 SEPA 付款方式支付至客戶在訂單管理頁面上輸入的帳戶 (IBAN + SWIFT)。

5.3.1 取消費 - 重複訂單 - 消費者同意,在向本公司下訂單後,與其他供應商重複訂購服務,因而無法提供服務時,取消費不適用。在此情況下,將聯繫消費者,讓其選擇更改有效日期或將服務用於其他車輛。消費者明確同意,由於解決此類訂單所需的時間增加,取消訂單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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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約權利及品質保證

6.1 雙方在瑕疵履行權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應受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的約束。


6.2 若客戶在提供本服務時有任何不足或不當之處,客戶應立即將所發現之服務瑕疵通知本公司,尤其應以電子郵件通知。詳細聯絡方式請參閱網站。


6.3 公司有義務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告知客戶行使瑕疵履行權的時間、索賠的內容,以及索賠解決的日期和方式。


6.4 公司必須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索賠已經解決,以及解決的方式,並發送電子郵件至客戶的電子信箱。


6.5 公司必須以電子郵件通知客戶索賠已經解決,以及解決的方式,並發送電子郵件至客戶的電子信箱。


6.5 如果瑕疵是可以補救的,則客戶可以要求維修或完成缺失的部分,或要求合理的價格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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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收到消費者的申訴後30天內,將提供消費者包括消除瑕疵在內的申訴,不得無故拖延。此期限屆滿後,消費者應有權享有與重大違約相同的權利。


6.7.


6.7 本公司對於因本服務之瑕疵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之任何損失、傷害或財產損害,不負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失、傷害或財產損害係因本公司之疏忽、不作為或故意所造成。

7.訂約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7.1.

7.1 公司有權以無力支付歐洲收費道路使用費為由撤銷合同。公司應立即透過客戶的電子地址將此事通知客戶,並應在撤銷通知發出後的 14 天內,以雙方滿意的方式(事先協定)或客戶指定的方式,退還根據合約從客戶處收到的所有款項。


7.2 公司應透過電子郵件地址 處理客戶的申訴。 公司應將處理客戶申訴的相關資訊傳送至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


7.3 公司應在收到客戶的申訴後,立即與客戶聯絡。


7.3 若客戶為消費者,捷克貿易檢驗局 (Czech Trade Inspection Authority) (ID No. 00020869, registered office at Štěpánská 567/15, 120 00 Prague 2 - Nové Město, internet address: https://adr.coi.cz/cs),有權以庭外方式解決因本契約所產生的消費者糾紛。此外,消費者有權使用網際網路位址為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的線上爭議解決平台。


7.4 根據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2013年5月21日第524/2013號規例(EU),關於消費者糾紛的線上糾紛解決,並修正第2006/2004號規例(EC)和第2009/22/EC號指令(消費者糾紛線上糾紛解決規例),消費者的聯絡點為捷克共和國歐洲消費者中心(European Consumer Centre Czech Republic),位於 Štěpánská 567/15, 120 00 Prague 2 - Nové Město,網際網路位址:http://www.evropskyspotrebitel.cz.

8.交付

8.1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發給客戶的通知均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至客戶的電子地址。

9.最終條款

9.1 如果本合同建立的關係包含國際(國外)元素,則雙方同意本關係應受捷克法律管轄。這並不影響消費者依一般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9.2 若本GTC的任何條款無效或變得無效,無效的條款應由其含義與無效條款盡可能接近的條款取代。某條款的無效或失效不應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9.3 本買賣合約應由本公司以電子方式存檔,且不得讓第三人取得。


9.4 本GTC附有消費者撤回契約之表格範本。


9.5 本GTC自9/11/2023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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